法律分析:醉驾追尾事故应由醉驾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在于醉驾行为当事人对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在一般情况下,醉驾行为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不会予以赔偿。醉驾追尾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醉驾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除此之外,醉驾者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对方事故全责怎么理赔
交通事故由对方负全责的,保险公司要在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肇事者承担。如果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的伤害程度要求赔偿医疗费、工伤损失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也可以要求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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