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了房产税的减免范围,包括国家机关、财政拨款单位、宗教寺庙、个人非营业用房等。第六条规定了纳税人遇到困难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由地方确定。第七条规定了房产税按年征收,缴纳期限由地方规定。
法律分析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对于房产税的减免范围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拓展延伸
房产税减免实施细则及申请流程
房产税减免实施细则及申请流程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特定情况下的房产税减免提供具体规定和操作指南。根据不同地区和要求,房产税减免实施细则会规定适用对象、减免条件、减免比例等具体内容。申请流程通常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申请等步骤。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实施细则,确保自身符合减免条件,并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核,并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减免操作。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请进度,并配合补充材料或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确保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申请流程,以获得房产税的减免优惠。
结语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的减免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对于纳税人确有困难的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房产税减免实施细则及申请流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具体规定和操作指南,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实施细则,确保符合减免条件,并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以获得房产税的减免优惠。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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