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的处理和处罚:丢失后,应立即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违反规定丢失的纳税人可能面临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停止领购专用最长半年。纳税人需提供书面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公告声明作废后,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处理。丢失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报告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而丢失税务机关门前开具的可申请重新开具,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不需补税。
法律分析
一、开具的丢失如何处理
1、的付款方收到后,应当保护好,如果丢失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丢失的处罚是怎样的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
(二)纳税人遗失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和有关部门证明遗失的材料、《领购簿》、《遗失报告表》,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在《遗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后,应在本市报刊或者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告,待纳税人公告声明作废后,税务机关再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一律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
2、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税务机关门前开具的时,可凭该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税务机关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号码及丢失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记帐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不再补税。
不能出示该的完税凭证而申请重新开具的,一律按规定补税。
结语
丢失后的处理方式包括:一、保护好,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二、对违规丢失的纳税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领购专用。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报告、证明材料和相关表格,经审核无误后,公告声明作废。对于使用丢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对于在税务机关门前开具的丢失的情况,可凭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同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不再补税。若无完税凭证,需按规定补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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