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时候需要担保人同意,法律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没有经过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一、保证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
保证责任免除有以下情形:
1、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3、一般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内适用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
4、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如果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债权债务转让需不需要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权债务转让不需要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没有通知保证人的,转让对保证人无效。债权人在担保期间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没有经其同意转让债务;除非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否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另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三、担保人该如何免责
担保人免责如下:
1、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2、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债务履行方式和期限的;
3、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者诉讼主张权利的;
4、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5、债权人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在受到胁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提供保证;
6、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7、担保人可以适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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