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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家畜禽、水产养殖产销合同(4篇)

来源:派纯情感

广西家畜禽、水产养殖产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生产人:

  收购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       ,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   头(只、尾)。

  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  ,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

  第三条?生产人产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       。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   的时间为    。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    ,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    总价为   ,结算的方式为    ;结算的日期为       。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     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

  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     ;防病疫苗        。

  第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生产人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生产人交售的     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       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          生效,于   失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            收购人

  出卖人:           买受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广西家畜禽、水产养殖产销合同

  第一条、协议订立双方

  甲方(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建设地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地约______亩。合伙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____起____________止。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修订签新协议。

  第三条、合作方式

  甲方负责设备投资、物料采购、销售配送,财务管理等。乙方负责资金到位,协助甲方销售产品、协助回款。

  第四条、收益分配

  该项目所得利润按合作方所占的不同股权比例按股分成,甲方以场房、场地、现有设备为资本入股,占股___%;乙方出资金___,占股___%。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每半年进行分红一次。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各方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帐目。帐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及该项目的大额支出(20xx元以上)、收入等一切帐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各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理员做帐。

  第六条、合作保障措施

  1.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责任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2.合作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则其它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章日期:年 月 日

广西家畜禽、水产养殖产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生产人: 签订地点:

  收购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 ,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 头(只、尾)。

  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 ,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

  第三条 生产人产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 。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 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 的时间为 。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 ,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 总价为 ,结算的方式为 ;结算的日期为 。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 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

  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 ;防病疫苗 。

  第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生产人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生产人交售的 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 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 生效,于 失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 收购人

  出卖人: 买受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广西家畜禽、水产养殖产销合同

  生产人:签订地点:

  收购人: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头(只、尾)。

  第二条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第三条生产人产出的,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时间为。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总价为,结算的方式为;结算的日期为。

  第六条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第七条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防病疫苗。

  第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生产人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

  第十条生产人交售的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生效,于失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出卖人:买受人: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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